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湖北省礼仪学会(Association for Etiquette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 AEHP)。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由在湖北省内从事礼仪研究和礼仪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研究礼仪文化,普及礼仪知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礼仪咨询服务,努力提高我省公民的礼仪水平,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体制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学会会址设在武汉大学。邮编:4300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研究礼仪文化,不断提高礼仪教学、研究水平。
(二)为有关部门完善城市形象,提高公务员礼仪水平服务。
(三)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礼仪咨询及相关服务,为其形象外包、开拓市场献计献策。
(四)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礼仪工作者、公民的礼仪水平。
(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组织礼仪大赛,营造讲礼仪、讲文明的社会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六)积极配合本省新闻媒体,加强本土礼仪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推广,丰富和充实“文明礼仪”专栏的内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是从事礼仪文化研究、教学有一定成绩和影响的人士;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与礼仪研究和教育有关的民间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发表意见、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权力机构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个单位会员均应有代表参加理事会;个人会员则按界别和地域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理事任期四年,可连任。理事会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由会长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查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方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无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级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省民政厅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经2009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